男子健身房捡戒指鉴定是“塑料”后丢弃,法院:原价赔偿八千多


男子健身房捡戒指鉴定是“塑料”后丢弃,法院:原价赔偿八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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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健身房捡戒指鉴定是“塑料”后丢弃,法院:原价赔偿八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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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3日 , 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 , 离开时忘记取走 。 6月26日 , 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寻找该枚戒指 , 发现戒指已不在置物架上 。 经警方调查核实 , 蔡先生于23日晚间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 。 其后 , 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 , 但蔡某则称该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 , 自己已将其扔在寄卖行边上的垃圾桶内 , 无法返还给李女士 , 且自己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 李女士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 , 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遗失的戒指 , 应当及时返还给李女士或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妥善保管 , 但其却将戒指抛弃 , 造成了戒指灭失 , 综合李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视频监控等认定案涉戒指价值为8350元 , 对李女士主张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

 (来源:潇湘晨报)
@叨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之规定 , 拾得遗失物 , 应当返还权利人 。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本案中 ,蔡先生不仅拾得戒指后不及时通知李女士领取 , 反而送去鉴定 , 在鉴定为塑料戒指后随手丢弃 , 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

 其次 , 根据《民法典》第316条 ,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 , 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 , 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 , 蔡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戒指的遗失物 , 且故意丢弃戒指 , 应当承担对李女士的赔偿责任 。

最后 , 蔡某辩称“以为戒指是塑料的所以丢弃” , 该理由不能成立 。 遗失物的价值大小在本案中并不是关键要素 , 物品的价值大小并不影响拾得人责任的承担 , 拾得人也不应主观判断物品价值而随意处置拾得物 。 归根结底 , 还是要看物品本身是否属于遗失物、拾得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
    这个案例也提醒了咱们 , 日常生活中 , 遇到这种情况 , 要么就不要捡 , 要么就交给警察或者所处的商铺 , 让对方去想办法联系丢失人 , 避免给自己惹上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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