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女子花费2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二手车


河北邯郸,一女子花费2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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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一女子花费2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二手车


河北邯郸 , 一女子花费28万元 , 买了一辆别克二手车 , 万万没想到 , 竟买到了涉水车 , 车商称帮朋友代卖 , 没有盈利 , 遂拒绝赔偿 , 女子不服 , 将车商告上法院 。


王女士通过二手车商任某 , 购买了一辆二手别克牌LTG型小型普通客车 , 双方约定 , 车辆价款为280000元 ,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 随后 , 王女士向任某转账54000元 , 用于支付首付 。



但刚交完首付没多久 , 车子就状况百出 , 王女士一查 , 发现车子是水淹车 , 于是 , 王女士找到任某 , 请求解除购车合同 , 并返还已经支付的5.4万元 。 然而 , 任某却表示 , 他也很冤 , 原车主是段某 , 段某则是他的朋友 , 他只是帮段某做个“牵线人” , 并不是54000元的实际所有人 , 王女士将钱转给他后 , 他又分文不动的转给了段某 。 既无报酬 , 谈何赔偿?所以 , 任某认为 , 王女士想要钱 , 应该找段某 。 双方为此发生分歧 , 王女士毅然将任某、段某全部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查明真相 。

本案应是买卖合同纠纷 ,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王女士已经完成了初步得举证责任 。 接下来 , 就要由段某、任某举证证明与自己无关的责任了 , 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 那么 , 王女士已经支付的5.4万元 , 应该由谁担责呢?这起案件中 , 二手车经营者任某作为专业的从业人员 , 在销售二手车时 , 对车辆进行最基本的检查 , 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任某辩称自己非涉案车辆的销售方 , 只是受朋友所托 , 代为介绍车辆 , 从中并未赚取中介费用 。 但从任某与段某的转账记录与聊天记录可知 , 段某将涉案车辆以26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 。
任某又以280000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给王女士 。 因此 , 任某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同时 , 王女士与段某之间并不是合同相对方 , 其向段某主张合同关系 , 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最终 , 一审法院判决由任某将购车款退还给王女士 , 并支付贷款利息 。
一审过后 , 二手车商任某认为一审判决错误 , 遂上诉至二审法院 。 任某认为:其一 , 他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帮忙 , 介绍王女士和段某认识 , 买卖双方约定的3000元购车定金 , 51000元的购车款是在王女士没有现金 , 无法支付给段某的情况下 , 临时通过车行POS机刷卡51000元 , 任某除预留帮助办理过户手续款4000元外 , 47000元也全部转给了段某 。



【河北邯郸,一女子花费28万元,买了一辆别克二手车】其二 , 按二手车交易习惯和常理 , 二手车车行是不会将买方和卖方介绍在一起见面 , 协商购车价格等相关事宜的 。

但卖车时 , 段某实际参与了别克轿车的买卖 , 对车辆购置款是明知的 , 与正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

其三 , 关于转账给段某17万元 , 是因在办理过户手续时 , 段某因资金周转困难 , 急需要用钱 , 由他临时借给段某的 , 段某答应贷款公司的购车贷款审批下来后 , 就以该款立即归还 。

而收到段某的19万元 , 系段某偿还的借款17万元及利息 , 并不是他的卖车收入 。

另一边 , 对于任某的抗辩 , 王艳岭则答辩称:任某既然认为他不应承担责任 , 但是却没有列段某为被告 , 这期间必有蹊跷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 任某是否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出卖方 , 及应否承担返还王女士的购车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 。

王某购买案涉车辆 , 系与任某联系 , 协商约定车价款为28万元之后 , 王女士将购车款54000元支付给任某 , 剩余车款约定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

而任某与段某微信联系中显示:“付22万元车款、差4.5万元尾款” 。 该22万元车款远远超过王女士的已付车款5.4万元 , 而且 , 金额与王女士通过银行货款支付剩余款项的约定不符 。

同时 , 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付款22万元 , 系代为王女士支付 , 也无证据证明王女士改变了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方式 , 由此证明与段某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系任某 , 而非王女士 。

且王女士与任某商定的案涉车辆交易价款为28万元 , 而任某与段某微信显示车价款为26.5万元 , 也证明案涉车辆系任某购买后 , 又卖给了王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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