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插混自燃终审被判质量缺陷 车主获赔40万元


宝马插混自燃终审被判质量缺陷  车主获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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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羊网综合报道 近年来 , 新能源车自燃事故时有发生 。 事故发生后 , 相关责任如果界定?车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从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一则二审法律文书中 , 或许可以让我们找到答案 。
8月15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二审法律文书 , 案件涉及一辆华晨宝马汽车自燃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7月18号对该案做出了二审判决 , 驳回了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继续维持原判:该车自燃系质量缺陷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华晨宝马”)、青岛中达燕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达燕京”)被判向华晨宝马车主王先生赔偿40.27万元 。

据文书显示 , 王先生于2019年10月23日购买一辆华晨宝马插电混合动力轿车 。 2020年9月20日凌晨 , 停放于停车场内的宝马车起火燃烧 。 经消防救援大队在现场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认定书》 , 认定起火的原因是宝马车主驾驶室座椅底部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起火灾 。

据此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合法有效 , 可推定车辆自燃系存在质量缺陷 , 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40万余元 。 华晨宝马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称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非严格的技术认定结论 , 本案应当由法院结合司法鉴定结论进行认定;一审对证明标准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 认定的损失项目和数额也缺乏依据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简易调查认定书 , 本案轿车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引发 , 本案轿车存在质量缺陷 。 华晨宝马的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行政认定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值得注意的是 , 7月29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 ,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自2022年9月9日起召回5.7万余辆国产及进口汽车 。
主要涉及车型包括5.7万辆生产日期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20年8月28日的5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 以及364辆生产日期在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1月18日的7系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
召回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宝马5系插混车型在起动机运行时间过长后内部过热时 , 可能进一步导致电刷支架内部的铜线熔断 , 在部分极端情况下会导致起动机周边的组件起火 , 存在安全隐患 。
【宝马插混自燃终审被判质量缺陷车主获赔40万元】(综合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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