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花24000租保时捷,才开了几天,就被警察盯上


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花24000租保时捷,才开了几天,就被警察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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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花24000租保时捷,才开了几天,就被警察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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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花24000租保时捷,才开了几天,就被警察盯上】
为讨女友欢心,男子花24000租保时捷,才开了几天,就被警察盯上


山东临沂 , 一名男子为博取女友欢心 , 租赁了一辆保时捷macan , 月租金24000元 , 女友果然开心得不得了 , 可没过多久 , 警察就找上了门 。 可是高昂的租金 , 让没有经济来源的王某昕苦不堪言 , 2人一商量 , 竟然动起了歪心思 , 伪造了车辆登记证书 , 以53万的价格将车给卖了 。
王某昕新交了一位女友 , 为了在女友面前不丢面子 , 也为了讨女友欢心 , 就以2.4万一月的价格 , 租了一辆保时捷macan , 在满足虚荣心的同时 , 也很担心车子到期时怎么办 , 王某昕就将租车的实情告诉了女友 。

没想到 , 女友非但没有责怪他 , 还和王某昕一起商量 , 为了持续满足虚荣心 , 伪造了绿本 , 登记的姓名是女友的名字 , 2人在去年6月份时 , 将这辆保时捷质押给了翟先生 , 向其借了35万元 。
随后 , 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 女友没有到场 , 只是录制了一个视频 , 说明车子是她的 , 委托王某昕帮其卖车 , 不知真实情况的翟先生 , 签订了合同 , 并支付了53万车款 。
王某昕和女友尝到甜头之后 , 更是肆无忌惮 , 这笔钱很快就被挥霍一空 , 见钱要用完了 , 他们又去租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 , 月租金5万元 , 准备故技重施 , 再找一个冤大头 , 可就在这时 , 翟先生找上了他 。

原来 , 翟先生买车之后不久 , 就拿着大本去办理过户 , 却被工作人员告知 , 这辆车的车辆登记证书系伪造的 。 直到这时 , 他才明白自己被骗了 , 就联系王某昕 , 让其还钱 , 王某昕见事情败露 , 直接拉黑了翟先生 。
翟先生随后选择了报警 。
一、王某昕租的车能卖吗?租车人能直接让翟先生还车吗?
1、实践中 , 直接去找第三人拿回车是很多车主会选择的做法 。 属于自己的车去拿回来 , 好像也没什么不对 , 其实不然 。 当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时 , 车主就无权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车辆了 。
2、所谓的善意取得 , 就是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 如承租人把车子卖给了第三人 , 这里的第三人是不知车子是归他人所有的 , 误认为是承租人所有 , 而且支付了购买的车辆的价款 , 承租人也把车辆交给了第三人 。 #社会观察局#

3、按照法律的规定 , 承租人出卖租来的车辆符合上述所说的情况 , 第三人就享有车子的所有权 , 车子的出租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车子 。 当然 , 不构成善意取得情况 , 如第三人明知是他人的车还购买 , 出租人可以要求返还车辆 。
4、在发现车子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后 , 车子的所有人虽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 , 但是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出租车辆无论是有签订书面合同亦或者口头约定 , 承租人都不具有处分车辆的权利 , 出卖车辆的行为就构成违约 ,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311条规定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
这件事中 , 翟先生被欺骗 , 以为这车是王某昕女友的 , 并不知晓车是租的 , 所以属于善意取得 , 出租方是不能要求他返还的 。
二、王某昕的行为 , 构成合同诈骗罪 。
王某昕在卖车的途中 , 伪造了车辆的相关证件 , 在签订合同时 , 故意误导受害人 , 主观意图就是骗取对方的财物 , 所骗金额超过50万 , 不仅构成合同诈骗罪 , 而且已经达到了顶格处罚的范畴 。

《刑法》第224条规定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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